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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会计师《经济法》考点:定金

2018-7-3 来源:环球网校 阅读数: 0
定金

1、性质

实践合同,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

2、数额

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%,超过部分无效,作为预付款。

3、罚则

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,无权要求返还;收受一方不履行合同,双倍返还。

4、适用

①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,只能选择其一;

②定金、赔偿损失的关系(买卖合同司法解释)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,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并处,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。

规则:定金+赔偿损失 ≤ 损失

【温馨提示】学习以上知识点后,环球网校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!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?

【例题·单选题】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,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,不正确的是( )。

A.收受定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,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

B.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%

C.同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,一方违约时,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一

D.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,守约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

『正确答案』A

『答案解析』本题考核定金。定金自实际交付时所有权转移。